受地方雙重領導的港口和地方交通企業的分級審計權限,按照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為了給最終審計積累資料,幫助廠長進行經營決策,還應做好廠長任期內的年度審計。任期年度審計,隸屬於壹類企業,委托各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代表部審計局進行審計,寫出審計報告,報部審計局和企業廠長,隸屬於二類企業,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廠長任期結束後,上級幹部管理部門應提前兩個月正式通知審計部(也應提前盡早通知),審計部應組織審計組按審計程序實施現場審計。第六條被審核廠長和單位應提前做好準備,並向審核組提供以下資料:
1.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任期目標責任書;
2.董事述職報告;
3.任期內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及附件;
4.任期內的財務統計資料(包括報表、賬冊、憑證等。);
5.任期內的重大決策、規劃、計劃和重要規章制度;
6 .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權債務盤點表;
7.其他相關信息。第七條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應寫出審計審查報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廠長任期內的業績和規定的審計內容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分清責任。特別是要分清以前的責任和現在的責任,直接責任還是間接責任,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改革的失誤還是改革的漏洞。第八條《審計審查報告》要征求被審計廠長和單位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派出審計組的審計部門。第九條審計部門應當對審計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充分考慮被審計廠長和單位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復查。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寫出審計鑒定結論,總結工作成績、主要問題、廠長必須承擔的經濟責任和處理建議。第十條審計鑒定結論和被審計的審計鑒定報告送幹部管理部門,審計鑒定報告抄送被審計廠長和單位。第十壹條任期終結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任期經濟責任總體目標的實現情況;
2.損益計算是否真實,繳納的稅金是否及時足額,稅後留利資金是否按規定分配;
3.各類財務收支、外匯收支和成本計算是否合法;
4.財產物資是否完整真實,有無損失浪費;
5.各種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使用;
6.債權、債務、掛賬是否真實,有無經濟整頓遺留問題。第十二條任期年度審計的主要內容與第十壹條規定的內容基本相同。每年可以結合對年度經濟責任目標實現情況、年度財務決算和專項審計的審查,選擇重點撰寫審計審查報告。第十三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和學院院長負責制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交通部審計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