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統壹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向用戶所收取的貸款利息,減除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納稅。
(二)中國銀行總行統壹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的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所收利息全額繳納營業稅,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總行從其營業額中統壹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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