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超出部分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投資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的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
外商投資企業用於貿易和非貿易經營的對外支付外匯,應當憑與支付方式相對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支付。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依法納稅後匯出的利潤和股息,應經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由外匯指定銀行支付。
外商投資企業的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應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繳納。
下列對外支付外匯,應當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支付;
a、超過合同總金額15%同時超過等值65438+萬美元的進口項下預付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或5%的隱性傭金或明傭金,同時超過相當於654.38+0萬美元的傭金;
轉口貿易項下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提取的現金超過等值的654.38美元+0萬美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