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大的外貿公司/進出口公司,設公司的規模每月可以領取10份核銷單,但是每月出口次數才2次,所以就余下8次機會。正好有些沒有進出權的工廠又接到了出口的定單。所以,工廠就花錢讓此進出口公司把核銷單賣給他,以外貿公司的名義在出口。
由於出貨事宜比較繁索,有些“報關行”“貨貸”就與外貿公司簽約,長期向數家核銷單有余的外貿公司買核銷單,並轉賣給無進出口權的工廠出口。
(有時侯買單出口,妳會在SHIPPER那壹欄看到這樣的字眼:
XXX IMPORT & EXPORT CO。,LTD
O/B XXX CO。,LTD
前者是進出口公司,後者是買單的工廠。(PS: O/B=on behalf of )
這就是所謂的“買單報關”
買賣政府機關的重要單據,是違反相關法律的,所以”不提倡這樣做“。 (其實現實操作中,這種做法是似乎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