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無論是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項目都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實施的。壹般來說,如果當地有以下需求,仍然會有征地拆遷工作: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軍事、外交需要用地的;
(七)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土地;
(八)政府舉辦的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的土地;
(九)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開發建設用地;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