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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加工國內轉移的若幹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移到另壹家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和出口。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啟運地”和“到達地”都是“中國境內”,屬於間接出口。海關將這種業務稱為“進料加工國內轉移”。壹般稅務機關認定間接出口業務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有工廠轉讓合同;2.提供加蓋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實的出口報關單原件復印件;3.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多年來,壹個省吸引了很多屬於下遊產品的外資企業來投資。為了降低成本,很多上遊產品企業同時被吸引到以下遊工廠為中心的工業園區,而這些廠商的主營業務自然是轉移工廠。

相關稅收政策和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賬戶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第五條指出,為嚴格對轉出工廠深加工的管理:

1、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產品結轉深加工轉口業務,必須按商品分類管理規定報外貿主管部門批準,並憑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結轉手續,海關根據外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對保稅產品進行嚴格監管。

2.C類限制類商品和企業需轉廠深加工的,海關按轉關運輸或計算機聯網方式監管。不具備轉關運輸或者計算機聯網管理條件的,海關對轉入其他工廠深加工結轉的保稅產品征收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

3.轉出地深加工上下遊企業可按進出口貿易結匯,並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總署令第75號,1999年9月第15438+05號)規定:“第五條...海關對深加工結轉形式的進出口進行單項統計”。“第十二條:轉出企業與轉入企業之間的產品結轉,可按進出口貿易方式結匯。結轉貨物辦理海關手續後,海關將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是否向企業出具報關單外匯核銷憑證。”

(三)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未取得合法退(免)稅憑證出口貨物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65438+國字[1997]第538號1997年9月26日):“外商投資企業在出口銷售收入實現後,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各種合法的退(免)稅憑證。

(四)《關於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減免稅、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8號1997年2月25日)規定:“1 .免稅、抵免和退稅的範圍。除另有規定外,各類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壹律實行免抵退稅。1993 65438+2月31之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措施繼續執行至1998 65438+2月31。期滿後,還將實行‘免、抵、退’的辦法。”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加工結轉(工廠轉讓)售付匯核銷操作規程》(匯發[1999]78號)第二條規定:“進口料件經海關批準的,外匯指定銀行憑以下單據為受讓企業辦理相關售付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售付匯或劃轉單據保存五年備查:

1,裝運國家(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142)’的進口報關單原件,貿易方式為‘料件深加工(0654)’,貼有防偽標簽並加蓋海關‘收據’並核實無誤;

2.轉讓方企業到貨國家(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142)”、貿易方式為“進口料件深加工(0654)”並加蓋防偽標識、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原件壹份,經核實無誤;

3.加蓋轉出企業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復印件;

4.轉讓合同;

5、進口付匯核銷單。

買方企業和轉讓方企業應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核銷。"

2000年以前的稅務處理方法

由於免稅邊界模糊和稅收政策本身的缺陷,間接出口征管難度大,部分地區執行政策不壹致。這些做法包括:

(1)國內銷售視同全額征稅,主要是在難以組織收入的地區。因為沒有進項稅抵扣,所以很難執行。

(2)視同內銷稅,上遊產品轉下遊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出口退稅最後環節。但問題是,壹旦海關調查發現在工廠轉移業務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被視為非法內銷並征收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3)稅款視同內銷,同時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已繳稅款進行模擬抵扣。

(4)無論新老企業以何種形式間接出口,實行不收不退政策或將其視為內資企業申報納稅、入庫保管的壹種方式,均涉嫌違反政策。

(5)有些地方統壹核算直接出口和間接出口貨物,用直接出口貨物的退稅抵減間接出口貨物的稅額。仍有退稅的,返還給企業,有納稅需求的,不再征收或收取。這種方法不全面。

(6)由於間接出口貨物不能退稅,壹些企業為了拿到退稅款,不惜多付運輸費,改變貨物出口方式,變間接出口為直接出口,將貨物運出海關後再申報進口,造成貨物不必要的“境外旅行”,增加企業成本。這種方式是很大的浪費。

當前選擇建議

根據國稅發(1999)第189號,自2001起對新老企業均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同樣,新老企業間接出口都實行了出口退稅辦法,但目前海關仍不做國內工廠出口統計(出口加工區除外),只做單項統計,不提供。作為內銷征稅是不合適的。征退也難。我該怎麽辦?筆者認為出口退稅應作為“免、抵、退”的稅收管理方式,海關也應提供個別統計的電子信息進行對抗。這裏有兩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1)原材料100%進口(或調入國內工廠),產品100%調入國內工廠(不含水、電、運費等進項稅,下同)。2000年,某塑料公司直接進口50萬元材料,其他外資工廠轉移半成品30萬元,生產的塑料(退稅率13%)全部轉移到其他工廠。如果采用“先征後退”方式,則征收稅款[出口離岸價-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稅率-進項稅額](100-80)×17% = 3.4萬元,稅負為3.4%。但由於退稅[出口離岸價-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如果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方式,則當期不予抵扣或退還的稅額為(100-80) × 4% = 0.8萬元,應納稅額為0.8萬元,稅負為0.8%。雖然稅務部門因為缺少海關信息,無法辦理倉庫的轉移,但是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了。

(2)部分原材料進口,部分從國內采購;有些產品內銷,有些直接出口,有些間接出口。

2000年,某皮革公司進口50萬元原材料,將50萬元半成品轉移到國內,從國內采購50萬元原材料。其生產的牛皮(退稅率13%)內銷,直接出口60萬元,間接出口80萬元。計算其稅率:

1,按照“免、抵、退”的稅收管理方式計算。

(1)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 [(直接出口收入+間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稅率-退稅率)]=(6080-5050)×4% = 1.6萬元。

(2)本期應納稅額=[國內銷售收入×稅率-(全部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或未退稅額)]= 60×17%-50×17% 11.6 = 3.3萬元。

(3)免稅額度= [(直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退稅率=(60-100)×13% =-5.2萬元。

2.間接出口被視為國內銷售。

(1)未抵扣或未退稅額= [(直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稅率-退稅率] = (60-50-50 )× 4% =-1.6萬元。

(2)應納稅額= [(國內銷售收入+間接出口收入)×稅率-(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還的金額]=(60+80)×17%-50×17%-1.6 = 13。

(3)免稅額度= [(直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退稅率]=(60—100)×13% =—5.2萬元。

3.間接出口計算為不征稅和不退稅。

(1)轉出進項稅額=當年間接出口收入/當年銷售收入總額×進項稅額= 80/200×50×17% = 3.4萬元。

(2)進口料件轉出=當年間接出口收入/當年出口收入總額×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 80/140×100 = 571400元。

(3)未抵扣或未退稅額= [(直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稅率-退稅率)]=[60—(100-5714)]×4% = 0.69萬元。

(4)應納稅額= [(國內銷售收入+間接出口收入)×稅率-(全部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本期不抵扣、不退稅)]= 60×17%-(50×17%-3.4)十o . 69 = 5.79萬元。

(5)免稅額= [(直接出口收入-免稅進口料件構成應稅價值-進口料件轉出)×退稅率]=[60—(100-5714)]×13% = 2.23萬元。

以上三個計算結果表明,間接出口應納稅額最低,符合相關政策,沒有破壞增值稅鏈條。目前暫不退稅的間接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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