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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關單壹般分為兩部分:頭欄和什麽。

進出口報關單壹般分為兩部分:表頭和商品信息。

1,概念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作出書面陳述,以要求海關按照適用的海關制度為其貨物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件。它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它不僅是海關監管、稅收、統計、檢驗和調查的重要依據,也是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核銷、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也是海關處理走私違法案件、稅務和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套匯犯罪的重要憑證。

2、填寫規範

為統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壹般采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等術語。當不同的要求需要分別解釋時,分別使用以下術語:

1.報關單錄入憑證:指申報單位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證,作為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現有報關單可放大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由公司預先錄入、打印並通過互聯網傳輸給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以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以及事後打印並補充核查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後,以報關單形式提供的憑證,作為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各欄的填寫規範如下:

I .預先輸入的號碼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填寫的報關單編號,用於申報單位與海關之間報價後未被批準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證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和EDI報關單的預錄入號由受理申報的海關確定,計算機自動打印。

第二,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

海關編號由海關在接受申報的過程中確定,並在報關單各聯上標註。

報關單的海關編號為9位數字,其中前兩位為海關編號,第三位由海關自定義,後六位為序號。直轄市海關應當對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分別進行編號,並確保關區內每份報關單能夠根據同壹日歷年度的進出口情況進行唯壹標識。

各直屬海關分揀站可為已備案的報關單單獨編制分揀備案號。分揀單的備案號不得用於部門外的報關標識。

三。進口港/出口港

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應根據貨物進(出)境的實際口岸海關填寫海關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簽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中規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壹致的,應在辦理《登記手冊》變更手續後,向合同備案地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時填寫貨物入關地海關的名稱和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時填寫貨物出關地海關的名稱和代碼。轉關監管方式下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寫轉關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寫轉關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對於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應填寫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和代碼。

第四,記錄號

指進出口企業在辦理海關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減、免、免稅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給予《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零部件和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或其他相關備案審批。

報關單上只允許有壹個記錄號。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外,必須在報關單的記錄號欄填寫登記手冊的12位代碼。

加工貿易制成品憑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上應填寫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上應填寫登記手冊編號。

2.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填寫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3、無備案批準文件的報關單,此欄免於填報。

記錄號為12位,其中1位為標誌碼。備案號的標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和“免稅性質”欄目相協調,如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免稅性質也應為進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識代碼應為“B”。

動詞 (verb的縮寫)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是指裝載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入境的日期。本欄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運輸工具的入境日期壹致。

出口日期是指裝載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理出境手續的日期。此欄用於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預報關表和EDI報關表免於填寫。

申報單上沒有實際的出入境日期。

此欄為6位數字,其中2位數字按年、月、日順序排列。

不及物動詞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如果預錄入和EDI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壹致,海關稽查人員將根據實際日期修改標註。

此欄為6位數字,其中2位數字按年、月、日順序排列。

七、事業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簽訂和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企業或單位。

本欄應填寫業務單位的名稱和代碼。經營單位代碼為十位數字,是指進出口企業在當地主管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海關設定的註冊登記代碼。

特殊情況下確定業務單元的原則如下:

1,援助、贈與、捐贈物品,填寫直接接受物品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相互代理進出口的,或者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填寫代理人。

3.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應當報告外商投資企業。

八。運輸方法

指用於將貨物運入和運出關境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應根據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根據實際運輸方式選擇並填寫相應的運輸方式。

特殊情況下,運輸方式的申報原則如下:

1.非郵寄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應當按照實際運輸方式申報。

2、進出境旅客攜帶的物品,根據旅客的運輸工具填寫。

3.通關運輸的進口貨物按照貨物到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寫,通關運輸的出口貨物按照貨物離開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寫。

4.如無實際進出境,請選擇填寫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從保稅區返回)、“1”(國內存放在出口監管倉庫,從出口監管倉庫返回)、“7”(保稅區運至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市場)或“9”(根據實際情況。

九、運輸工具的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編號。

本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所列相應內容壹致。

報關單上只允許有壹個車輛名稱。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填寫江海運輸船舶呼號(監管書號碼+"/"+來往港澳小型船舶航次)。

2.汽車運輸的,填寫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出入境日期(8位數字,即年、月、日、年,下同)。

3.車次號(或車次號)+"/"+鐵路運輸的進出日期。

4.填寫航班號+出入境日期+“/”+航空運輸通用運單號。

5.郵政運輸填寫郵政包裹號+"/"+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填寫轉關標誌“@”+轉關運輸申報號;出口轉關,只需用標記和數字填寫“@”。

7.填寫其他運輸的具體運輸方式名稱,如管道、馱畜等。

8.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應按以下要求填寫:

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貨物和料件,應先辦理進口申報,在出口報關單本欄填寫轉入方的通關碼(前兩位)和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通關碼)XXXXXXXXX(進口報關單號)”。轉關運輸的貨物辦理轉關手續的,按照上述第6項的規定填寫。

加工貿易制成品憑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的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在出口報關單本欄填寫進口商的海關區域代碼(前兩位)和進口報關單編號。

如果沒有上述規定之外的實際進出,此欄為空。

X.提單號碼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貨物艙單所列相應內容壹致。

壹張報關單只能填寫壹個提單號,當壹票貨物對應多張提單時,應分別填寫。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應填寫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汽車運輸免報。

3.填寫鐵路運輸的運單編號。

4、航空運輸填寫運單編號,無運單填寫總運單編號。

5.郵政運輸免報。

6.如果沒有實際的入口或出口,此欄為空。

進出口過境運輸免於申報。

XI。接收單位/交付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進口貨物在中國的已知最終消費和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國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是指出口貨物在中國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應填寫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註冊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登記手冊中的“發貨單位”壹致。

十二。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本欄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根據海關規定的“貿易代碼表”選擇填寫相應的貿易簡稱或代碼。

壹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寫壹種貿易方式。

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報關單的填寫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配件(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下的低值配件)不按規定使用登記手冊,在配件進口報關單上填寫“低值配件”。使用註冊手冊的,按照註冊手冊中的交易方式填寫。

2、三資企業按內銷和外銷比例用於加工內銷產品和進口料件用於加工內銷產品,其進口報關單填寫“壹般貿易”。

外資企業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在成品出口報關單上填寫“壹般貿易”。

3.加工貿易料件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應按批準的貿易方式填寫。

4、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並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內銷產品)應填寫進口報關單,本欄填寫“(來料或進料)內銷”;加工貿易制成品憑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寫進出口報關單,本欄填寫“制成品減免稅(來料或進料)”。

5.加工貿易出口的制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復出口,復出口的原進口料件退運復進口的,應填寫《登記手冊》對應的退(退)貨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6.《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填寫為“來料余料結轉”。

7.保稅工廠加工進出口貨物時,應當根據登記手冊填寫相應的來料或進料加工方式。

十三。豁免的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減免管理的性質和類別。

本欄應根據海關簽發的免稅證明上批註的免稅性質填寫,或根據實際情況,根據海關規定的免稅性質代碼表選擇相應的免稅性質簡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應根據海關簽發的登記手冊中註明的免稅性質填寫相應的免稅性質簡稱或代碼。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如下:

1.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登記手冊填寫“來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2.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用於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按內外銷比例填列“壹般征稅”或其他相應的免稅性質。

3、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應享受免稅的性質申報(如壹般稅收、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出口退運的料件和進口退運的成品填寫“其他法規”。

5.此欄加工貿易結轉貨物為空。

壹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寫壹種免稅性質。

十四。免稅比例/結匯方式

免稅比例僅用於“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的進口料件進口報關單(代碼“0715”),填寫海關規定的實際應稅比例,如5%填5,15%填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寫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結匯的方式。本欄應根據海關規定的結算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寫相應結算方式的名稱或代碼。

十五。牌照號碼

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此欄必須填寫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構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號,不得為空。

報關單上只允許有壹個許可證號。

十六。出發國/到達國(地區)

裝運國家(地區)是指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

到貨國家(地區)是指出口貨物直接交付的國家(地區)。

對於在途貨物,如果在中轉地沒有商業交易,則出發地和到達地保持不變;如果在中轉地有商業交易,中轉地將作為出發/到達的國家(地區)。

本欄應根據海關規定的國家(地區)代碼表填寫相應的啟運國(地區)或到達國(地區)的中文名稱或代碼。

如無實際出入境,應在此欄填寫“中國”(代碼“142”)。

17.裝貨港/裝運港

裝貨港是指進出口貨物到達中國關境前的最後壹個境外裝貨港。

裝運港是指出口貨物運往國外的最終目的港;如果最終目的地端口不可預測,則可以盡可能可預測地填寫。

本欄應根據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相應的中文港口名稱或代碼。

如無實際進出境,本欄應填寫“境內”(代碼“0142”)。

18.國內目的地/國內貨物來源

國內目的地是指進口貨物已知的國內消費、使用或者最終到達地。

國內貨源是指出口貨物的國內原產地或原產地。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或交貨單位的國內地區,根據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寫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九。批準號

進口報關單此欄用於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的編號。

出口報關單此欄用於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數量。

二十、交易方法

本欄應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和海關規定的“交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寫相應的交易方式代碼。

如無實際進出境,進口填寫到岸價,出口填寫離岸價格。

二十壹。貨運

本欄用於運費不包括在成交價格內的進口貨物或運費包括在成交價格內的出口貨物,應填寫本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可以填寫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的形式,並註明運費標誌,根據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寫相應的貨幣代碼。

如果運輸保險費合並計算,運輸保險費應在此欄中填報。

運費標誌“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比如5%的運費報成5;

24美元的運費單價報為502/24/2;

運費總額7 000美元被報告為502/7 000/3。

22,溢價

本欄用於成交價格中不含保險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保險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寫本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保險費。可采用兩種方式之壹填寫:保險費總額或保險費率,標註保險費,根據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對應的貨幣代碼。

運輸保險費合並計算的,應當在運費欄內填報運輸保險費。

保費標誌“1”表示保費率,“3”表示保費總價。

比如3‰的保險費率,報成0.3;10000港幣的總保險費是110/10000/3。

二十三、雜費

指除成交價格以外,應計入或扣除完稅價格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采用雜費總價或雜費費率兩種方式之壹填報,並標註雜費,對應的貨幣代碼可根據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申報為正值或正值,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申報為負值或負值。

“1”標誌表示雜費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

例如,應包含在完稅價格中的雜費費率1.5%報為1.5;應在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退稅率1%報為-1;應包含在完稅價格中的500英鎊雜費總額報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協議編號

本欄應填寫所有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前綴和編號。

二十五件,件數

本欄應填寫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數量。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如下:

1.如果艙單編號是TEU,填寫集裝箱的數量。

2.如果載貨單的數量是托盤,填寫托盤的數量。

本欄不填零,裸貨填1。

二十六、包裝類型

本欄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包裝類型,根據海關規定的包裝類型代碼表選擇並填寫相應的包裝類型代碼。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總和。

此欄記錄進(出)貨的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千克。如果小於壹公斤,就是1。

28.凈重(千克)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填報進口(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計量單位為千克。如果小於壹公斤,就是1。

29.集裝箱號

集裝箱編號是全球唯壹的編號,標記在每個集裝箱箱的兩側。

此欄用於填寫和打印集裝箱編號和數量。集裝箱數應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數,非集裝箱貨物數應為0。

例如:tbxu 3605231 * 1(1)表示1個標準集裝箱;TBXU3605231*2(3)表示兩個集裝箱,相當於三個標準集裝箱,其中壹個是TBXU3605231。

如果有壹個以上的集裝箱,剩余集裝箱的號碼印在備註欄或附表中。

30.附加文檔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提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必要的隨附文件不在此欄填寫。

本欄應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書名稱代碼表選擇相應證書的代碼。

三十壹。目的/制造商

填寫進口貨物用途,應根據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選擇相應的用途代碼,如“13”為“生產型”。

制造商是指出口貨物的國內生產企業。此欄用於必要時手工填寫。

三十二、標誌代碼及備註

該欄的上部用於打印以下內容:

1,標記代碼中除圖形以外的字符和數字。

2.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

3.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和憑免稅證明轉入國內市場的貨物,應在本欄填寫相應的記錄號,即“轉入(出)XXXXXXXXXXXX手動”。

4、申報時必須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欄下部用於填寫隨附文件欄中監理證書的編號。具體要求是:監理證書代碼+":"+監理證書編號。壹式多份監管證報關單應連續填寫。

如果壹張票據有多個集裝箱,則打印該列中剩余的集裝箱編號(最多160字節,並手動復制剩余的集裝箱編號)。

33.項目編號

本欄分兩行填寫並打印。

第壹行打印報關單中貨物的序列號。

第二行專用於加工貿易等登記貨物,填寫並打印登記手冊中貨物的項目號。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寫與《登記手冊》壹致的商品項目編號,所填項目編號用於核銷相應項目編號項下的料件或產成品數量。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如下:

1.深加工結轉貨物應根據《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和成品的項目編號分別填寫。

2.對於由料件結轉的貨物,出口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轉出的進口料件的項目號填寫;進口報關單應根據轉入登記手冊的進口料件的項目編號填寫。

3.對於退運貨物,出口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目編號填寫。

4.成品退運的貨物,退運貨物入境申報單和復運貨物出境申報單按登記手冊中原出口成品的品目號填寫。

5、加工貿易料件轉為內銷貨物(並按料件辦理內銷產品進口手續)應填寫進口報關單,本欄填寫《進口料件登記手冊》編號。

6.加工貿易制成品憑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的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申報手續。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應填寫免稅證明中的項目號,出口報關單本欄目應填寫登記手冊中的原出口成品項目號,進出口報關單的貨物數量應壹致。

三十四、商品編號

指根據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的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壹致的,按實際商品編號填報。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和型號

本欄分兩行填寫並打印。

第壹行打印進(出)口貨物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打印規格型號,必要時加原文。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應如實填寫,並與提供的商業發票壹致。

2.商品名稱應當規範,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滿足海關歸類、價格評估和監管的要求。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等特殊管理的商品名稱,必須與送審批準文件上的商品名稱壹致。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內容必須與登記中同壹稅號下的貨物名稱和規格壹致。

三十六、數量和單位

指進口(出口)貨物的實際數量和計量單位。

此欄分為三行填寫和打印。

具體報告要求如下:

1.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寫。法定的第壹個計量單位和數量打印在該列的第壹行。

2.海關列有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在本欄第二行填報並打印該商品的第二計量單位和數量。如果沒有第二個度量單位,則該列的第二行為空。

3.當交易的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壹致時,需要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第三行)下填寫並打印交易的計量單位和數量。當交易的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壹致時,本欄第3行為空。

已備案的加工貿易等貨物,交易的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壹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壹致。如不壹致,必須修改備案或換算壹致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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