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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

(十九)下列利息收入。

1.2016 12 31之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貸款總余額低於65438+萬元(含)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長期居住在城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壹年以上)的人員,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人員和戶籍不在本地但在當地居住壹年以上的人員、國有農場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戶;隨家人外出謀生壹年以上的本地戶口家庭,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農民。以戶為統計單位,農民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生產經營。對農戶貸款的判斷,應以貸款發放時的貸款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標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家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

4.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發放的外匯貸款。

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0)被撤銷的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是指被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的關聯企業不得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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