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按其程度可分為壹般失信、嚴重失信和特別嚴重失信。準確界定嚴重金融失信行為,不僅有利於凈化金融信用環境,也有利於聯合懲戒金融失信行為。對於金融領域的壹般失信行為,雖然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締約壹方的合法權益,但可以通過壹定的法律救濟手段維護權利人的權利,政府部門沒有必要對其進行失信懲罰。對於主觀上存在違約、故意違約或者涉及金融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應當界定為嚴重失信人。涉及金融領域刑事犯罪的惡意失信,應界定為特別嚴重失信。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失信、特別是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嚴重金融失信人名單。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處罰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依照本辦法處罰。
第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後,在金融機構工作期間被發現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合並或者撤銷,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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