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6%,按照2016年36號文解讀包括:
1.貸款服務:
(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期)利息收入、融資性售後回租、罰息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2)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納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保險服務: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1)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2)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3)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業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