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下列可疑行為:
(1)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向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請求後,無法完整獲取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住所等相關替代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在采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