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客戶、其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其交易或者交易未遂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無論涉及資金數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控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控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和行為,以及交易的來源、金額、頻率、流向和性質的異常情況,並應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和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預警、犯罪類型報告、工作報告。
(三)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和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因素。
擴展數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可疑交易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壹)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嚴重或者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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