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境外機構辦事人員清楚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經國家監管部門許可,而以境外名義成立的公司或辦事處在我國具有合法身份從事非法金融業務不易被察覺,因此在中國積極發展代理商。國內某些從事投資咨詢的公司置法律法規於不顧,與境外機構相勾結積極招攬投資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如犯罪嫌疑人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從2005年12月起,其根據公司的要求,組織代表處工作人員在境內尋找代理商從事黃金、外匯保證金交易,至2007年8月馬通過在國內發展的20家公司和88個個人,***招攬500余名投資者從事黃金、外匯交易,收取保證金2000余萬元。其中上海晨凱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員王乙成為代理商後,積極鼓動客戶通過香港該公司的網上交易平臺從事黃金交易,並提供其私人銀行帳戶代收轉劃保證金,***招攬60余名投資者,收取保證金1100余萬元,至案發多數投資者已虧損過半。
(五)私自設立“地下錢莊”從事外匯交易。
境外壹些機構或個人對中國外匯管理情況非常熟悉,他們利用國內壹些企業在經營中用匯管理上的限制,以及壹些人員將錢財轉移至境外進行賭博等不法活動需要用匯而不被察覺的心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專門從事非法外匯交易活動,如犯罪嫌疑人羅某、莫某、李某及陳某系新加坡私營企業歡裕公司員工。從2003年起分別受公司負責人巫某的指使,先後在上海、江蘇等地租用民宅作為歡裕公司的經營場所,從事地下錢莊非法活動。為那些從事境外賭博、洗錢及逃避境外貿易監管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外匯買賣結算。采用境內支付和收取人民幣資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應外匯資金的方式,從事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外匯等人民幣買賣業務。至2006年4月,涉及我國23個省的8家單位和551名個人總金額達53億余元的資金,嚴重擾亂了中國正常的金融秩序。 九起案件***涉及犯罪總金額達人民幣200余億之巨,個案最高的近100億元,最少的也有上千萬元,犯罪金額遠高於其他的經濟類犯罪,而受案人數達6000余人及有眾多企業,且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工薪階層,大多缺乏相關投資理財知識,過於相信這些所謂的“代理商”及“經紀人”,有些投資者甚至全權委托“代理商”或“經紀人”進行交易,為不法分子斂財提供了條件。從案發後偵查機關查證的情況看,大多投資者血本無歸,部分虧損,幾乎沒有盈利的。九起案件***涉及投資人6000余人,其中有部分企業參與,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案發後方知上當受騙,他們在強烈要求司法機關懲處犯罪分子的同時,采取各種形式要求討回損失的財產,但由於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斂財後大多進行購車購房等高檔消費,有些甚至將財產轉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繳不到贓款,司法機關盡了很大努力追繳部分贓款也難以彌補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