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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匯率”的規定出自哪個文件?

第十二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支付、結算和計價的業務。

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和債務(如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以外幣結算的,應當單獨設立與非外幣相同的賬戶並單獨核算。

第六十壹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特別說明外,所有與外幣業務相關的賬戶(包括外幣賬戶和對應的非外幣賬戶)均按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也可采用當月1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算匯率。

第六十二條月末,各類外幣賬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賬的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月末根據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籌建期匯兌損益應通過籌建期匯兌損失賬戶單獨核算。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同期抵銷後,為凈虧損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攤銷,攤余價值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就凈收益而言,會計處理方法可由企業在以下三種方法中選擇:

1.企業投產運營後,分五年分期轉售;

2 .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的年度虧損;

3.清算所得並入企業。

準備期匯兌收益的賬面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相關的匯兌損益。,應當在所購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相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第六十三條外匯調劑賣出或者買入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記帳。

賣出外幣實際調整價與外幣賬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月末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調整。

購入的外幣應按實際調整價單獨核算,並按使用時賬面調整價折合成記賬本位幣的金額核算。賬面互換價格可以采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交易標識等方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購匯金額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

購匯金額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入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以購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購匯的,按照購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金額的賬面成本核算;以外幣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應當將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入賬(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與記賬本位幣不壹致的,應當按照1的當日或當月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外匯額度轉讓所得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在銷售業務中取得的外匯額度,應在輔助備查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說明。通過主體外匯調劑賣出外匯額度的收入,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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