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近期出售;
2.屬於集中管理下的壹類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通過短期獲利對該組合進行了管理;
3.衍生工具,如國債期貨、遠期合約、股指期貨等。,其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的,應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記賬成本=買價-已宣告未分配的股利(或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壹般條目如下:
借方: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
投資收入(交易成本)
應收股息(應收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支付的總價格)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壹般會計分錄:
1.當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信用: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和損失
2.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價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宣布股息或利息到期時;
借方: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款:投資收益
4.當收到股息或利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5.處置期間
借方:銀行存款(凈售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增值)
貸款: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倒置標識,損失記為借方,收益記為貸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凈折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2.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到期日是固定的,回收金額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企業有持有至到期的明確意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當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求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回報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
但出售不可控制、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的獨立事件導致的金融資產除外;
3.該金融資產發行方能夠清償的金額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
4.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其他情況。
三。貸款和應收賬款
1.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比如:商業銀行放貸;商業購買貸款;商業銀行持有的無活躍市場的債券/票據;工商企業應收賬款等。
2.貸款和應收款項的特征
回收量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
沒有活躍的市場,這是貸款和應收款項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區別。
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活躍市場中報價,而貸款和應收款項不報價。
3.不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資產,
將立即或在不久的將來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應當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公允價值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由於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持有人可能難以收回初始投資的幾乎全部非衍生金融資產,如證券投資基金。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原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交易成本入賬,並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投資於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被投資單位宣布分紅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壹般會計分錄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購買價格-已宣告未分配股利+交易費用)
應收股息
貸款: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本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
應收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壹般處理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公允價值凈折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反沖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於股票等權益工具的(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