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歸僑死亡後,其國內眷屬依法確認的僑眷身份不變。
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其僑眷身份,經公證機關出具撫養公證後審核認定。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市、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第六條 對準予來本省定居的華僑,根據本人條件和要求,給予安排:
(壹)凡有大學以上學歷或者相當於國內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員,由人民政府人事及僑務、勞動等部門,根據其業務專長和本人誌願負責安排工作。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並且有勞動能力的非專業人員,由當地僑務、勞動和人事部門負責推薦安排或者協助其自謀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與所在企業職工或者同類人員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不滿兩年,獲準回本省定居者,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回原單位工作,或者由人事、勞動等部門幫助安排。在退回離職金後,其離職前的工齡與復職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四)因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自理能力要求來本省投親的華僑,由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照料。
華僑到本省定居,按照城鎮居民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第七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歸僑、僑眷依法建立的其他社會團體,為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社會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歸僑、僑眷依法建立的其他社會團體以及歸僑、僑眷依法興辦的公益事業和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財產以及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侵犯、損害。第八條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自願捐贈的物資用於公益事業和接受境外親友贈與的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小型生產工具,以及優良種苗、種畜、種蛋等,享受海關稅收優惠待遇。第九條 對歸僑、僑眷捐贈,受贈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改變捐贈用途、故意損壞捐贈標誌,不得變賣、挪用、侵占捐贈的財產。第十條 歸僑、僑眷依法興辦集體或者私營企業,受法律保護。為歸僑、僑眷脫貧興辦的經濟實體和各種生產性企業,有關銀行應當優先給予貸款。對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後,定期減免所得稅。第十壹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克扣、延遲支付、強行借貸、非法凍結或者沒收。
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對歸僑、僑眷的僑匯和存儲的外幣應當根據便利的原則,及時辦理解付、存儲、調劑手續。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利用僑匯、外幣存款、投資外匯本息和境外親屬或者團體贈送的款物在省內興辦企業,參照國家和本省對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用僑匯建造、購買住宅,在服從統壹規劃的前提下,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建築用地和房源等方面給予照顧。第十四條 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歸僑、僑眷對其庭院、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權,在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歸僑、僑眷要求在庭院地、宅基地上興建(擴建、翻建)自用的房屋,有關部門應當準許。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簽訂《房地產租賃契約》。租賃期滿,或者因承租人違反約定,擅自改建、損壞原建築物或者將所租的房屋私自轉租、轉借、移作他用等,房屋所有人有權要求收回房屋、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