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至少應當包含以下要素: (壹)申請人信息:號碼、申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居住地址、賬單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聯系人驗證信息及其他驗證信息;(2)合同信息: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3)費用信息:主要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費用信息的查詢渠道、費用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4)其他信息:申請人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額度、申請人聲明、申請人確認欄及簽字欄、發卡行服務電話及銀行網站、投訴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