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經濟核算中估價的第壹原則是按市場價格估價。所謂市場價格,是指市場上買賣雙方認可的交易價格。它是商品或服務的單位價值表達,是通過價值流與實物流的比較而產生的,是連接不同單位之間交易的中介因素。國民經濟核算原則上是以現行市場價格計量貨幣交易,也就是說,當我們記錄的交易以貨幣形式出現時,即當商品或其他資產、勞務、勞務或資本兌換成現金(貨幣或可流通存款)時,我們可以直接在賬戶中記錄交易。
(2)如果沒有現成的市場價格,應根據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估價。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有現成的市場價格。比如,非貨幣交易在交易中不形成市場價格。對於這些交易,我們可以要求地面估計他們的價格。
(3)如果沒有市場價格可供參考,則應模擬市場價格的形成過程對其進行評估。有些非貨幣交易沒有市場環境可供參考。比如壹些自給自足的貨幣和服務的交易。對於這些交易,我們可以采用成本價估算的方法:以當時生產它們所需的成本為基礎,模擬它們的市場價格,如中間消耗、職工薪酬、固定資本消耗和其他凈生產稅之和,來估算它們的價格。
(4)以上方法均不能使用的,以未來收益的貼現值入賬。這種方法在理論上是完全合理的,但它是最粗糙的方法,因為它是建立在大量的假設和推理基礎上的。
(五)外幣交易的處理。與外匯有關的流量和存量入賬時,應當以本幣計價。用於貨幣單位換算的匯率應該是外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即中間價。這樣做是為了消除外匯中介服務的費用。另外,根據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所使用的匯率中間價應以交易時的中間價為準,而不是以正式付匯時的中間價為準。
(6)適當調整市場價格。考慮到企業出於避稅等目的可能會采用壹些特殊的估值方法,而這些估值方法又不適合國民經濟核算,甚至從工商企業報表中得出的市場價格也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