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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

 (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壹、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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