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收到外幣現金和外幣存款、借入外幣貸款以及各種以外幣結算的應收應付款項時,應當將增加的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記賬。為了準確反映不同貨幣之間的匯率,記賬匯率可以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作為折算匯率,也可以采用當月第壹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折算匯率。但無論采用哪種會計匯率,壹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妳需要改變。應經董事會批準,並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保證各期會計數據的可比性。以外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上述外幣業務時,也應當采用規定的記賬匯率將非記賬本位幣的增加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