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對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者定價成本的監審。供熱經營者包括熱力生產企業和熱力輸配企業。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對供熱經營者的供熱定價成本進行審核和測算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熱定價成本,是指供熱經營者在壹定範圍內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熱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應由當期供熱定價成本承擔的費用,不論費用是否支付,均應計入當期成本;凡不屬於當期采暖費負擔的費用,即使已經發生,也不得計入當期采暖費。
(2)合法性原則。不符合《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供熱成本。
(3)關聯性原則。所有與供熱運行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供熱成本。
(4)分類核算原則。供熱定價成本按熱源生產方式分類。熱源的生產方式是自產和外購。
第四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是指依據成本監審時供熱經營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數據進行的審核和核算。
第五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政府部門或者財政、稅務、審計等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簿、原始憑證為依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
第六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中,除《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外,下列費用不得計入成本。
(壹)經營者非連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不合理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凈損失、報廢、毀損、閑置和變賣、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3)各種資本支出;
(4)對外投資等。;
第七條供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期間成本兩部分組成。
第八條生產成本是指供熱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合理費用。包括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水電費用、直接工資福利費用和制造費用。
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是指供熱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煤、煤氣、燃料油、食鹽等費用。熱源外包包括熱源外包費用。
水電費用是指供暖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外購水電費用。
直接工資及福利費是指直接從事供熱生產、運輸、維修等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制造費用是指生產、運輸和維修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費用。制造費用包括生產、運輸和維修部門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機器材料消耗和其他。
第九條期間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公司費用(工資及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工會費用、職工教育費、勞保費、咨詢費、印刷費、土地使用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住房公積金及其他。
營業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在供熱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供熱收費員工資及福利費、收費網點費和其他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凈利息支出(減去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外匯調節費、金融機構費和其他籌資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供熱面積的確定。供熱面積是指各類供熱面積的總和,包括居民、工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十壹條供熱實際煤耗(油耗、氣耗)總量核定。供熱經營者的實際煤(油、氣)消費總量根據供熱經營者在會計年度內的實際消費量核定。正常生產時,按不高於當地同類型鍋爐平均標準煤(油、氣)消耗量計算。無正常生產或異常生產的,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煤(油、氣)消耗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供熱用煤(油、氣)的價格和費用應當核定。供熱用煤(油、氣)價格根據本會計年度煤(油、氣)的采購批次、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進行加權。煤(油、氣)成本按本會計年度煤(油、氣)采購總成本加年初庫存減年末庫存核定。取暖用煤(油、氣)價格和成本的核定必須以購貨合同和原始單據為依據。
第十三條供熱經營者核定從業人數。供熱經營者從業人數包括生產人員、輸配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包括在崗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同供熱企業的勞動定員控制在以下範圍內:
熱電聯產供熱企業的定員標準如下:
裝機容量;1.5 MW)150-180人;
裝機容量
裝機容量> 500MW(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300-400人;
燃煤地區鍋爐房集中供熱的人員定額標準如下:
4T/h鍋爐2-4臺,19-31人;
2-4座6.5T/h爐,28-41人;
35-56人的10T/h鍋爐2-4臺;
20T/h鍋爐2-4臺,53-84人;
2-4臺35T/h鍋爐,73-108人。
80T/h鍋爐以上區域鍋爐房的人員編制,參照電力企業同規格鍋爐(不含燃機、發電機)的人員編制進行核定。
燃氣、燃油區供熱鍋爐房70%的人員與同規格燃煤鍋爐房相同。1?7?1?7為批準。
供熱輸配人員的核定,按照當地供熱企業平均配置標準確定。
職工人數未超編的,應當據實核實;超編人員按規定的人員定額標準核定,對從事與供熱無關的工作或在非供熱季節從事其他工作的,應據實核減。
第十四條職工工資標準和工資總額的核定。職工工資標準按照統計部門當年公布的本行政區域職工年平均工資核定。臨時工和其他員工按實際工資標準核定。
第十五條工資附加費和各項保險計提標準核定,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計提;教育經費按照65438+工資總額的0.5%計提。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標準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臨時工及其他職工的工資附加費和各項保險的計提應據實核算,未計提的不予計提。
第十六條業務招待費的核定。供熱年凈銷售額在15萬元(不含15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年凈銷售額的0.5%核定;超過15萬元(含15萬元)但不超過5000萬元的,核定為不超過該部分的0.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超過654.38+0億元的,核定為不超過該部分的0.2%;超過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的,核定為不超過該部分的0.654.38+0%。業務招待費應在管理費用中核算,不得在其他項目中重復計算。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原值的核實。固定資產原值應當根據供熱經營者的各類固定資產原值分別核定。與供熱無關的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或閑置的固定資產,折舊後已過期的固定資產,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職工住房不計入固定資產總值。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和居民入網(集資)收費核準。政府投資要從固定資產中扣除,居民入網(集資)費要按歷年累計額從固定資產中扣除。
第十九條公務用車配備。按照當地政府規定,核定設備標準,超標設備要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年限按不低於財政部《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規定》的中位年限計提,多用途固定資產折舊按使用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壹條維護成本核算。原則上據實核算,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水平,新建生產企業的維護費按當地平均水平核算。
第二十二條非采暖期從事其他業務的費用分攤,按收入分攤比例核算。
第二十三條采暖費在采暖期前收取,按照不高於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平均利率和采暖期的壹半計算利息,並從財務費用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