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全範圍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並給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費用。
財產保全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不同於執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財產,申請人必須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型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姓名,最好有相關權利證書復印件;
3.證券。記名債券或者知道債券種類的證券賬號;
4.車輛。清晰的車牌號,以及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稱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產權。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