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報關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無需備案)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電子港口操作員卡或法人卡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這裏不需要)
另外,進口付匯核銷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就是過去兩個月無所謂。
1,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準
處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郭輝韓子諾。199);
4.《關於重新界定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惠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進口報關單證明聯售付匯核銷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進口付匯核銷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延期和遠期付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宗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時,必須提供備案申請書(加蓋公章)。申請信可以從我們管理部的網站上下載。見附件1。此外,還需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文件和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壹)匯款項下的貨物。
1.壹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單。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壹致的,應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原件。
2.如果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之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和“對外加工設備”,免稅性質為“免稅”的,需提供以下原始憑證:公司章程、工商局批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原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近壹年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售(付)匯貿易方式”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售付匯分類管理及憑進口報關單證明聯核銷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確認的開立跟單信用證和進口合同申請書。
(3)正在收集中
付款或承兌通知(即付款交單、承兌交單形式)和銀行蓋章確認的進口合同。
(4)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和其他文件。
註意事項:
1.在北京試點期間(參照《關於進壹步簡化北京市外匯支付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企業只需辦理“付匯”和“真實性核驗”登記;
2.對於“真實性驗證”類別的註冊,企業還需提供上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者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存放在保稅監管區域內的貨物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宗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所需材料。
處理流程:
企業持上述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持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處理周期: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2.進口商進口付匯核銷
處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郭輝韓子諾。199);
4.《關於重新界定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惠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進口報關單證明聯售付匯核銷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進口付匯核銷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延期和遠期付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宗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後,應在相關貨物進口報關後壹個月內,持加蓋公司公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外匯支付項下國際收支申報單》(目前限於招商銀行、建設銀行)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單》(以下簡稱《到貨核銷單》)壹式兩份。內容需要打印,表格樣本可以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證件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辦公室進口付匯核銷科櫃臺辦理核銷審批,已領取《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企業留存備案表》。不同結算方式需要審核的數據如下(除特別註明外,均為原件):
(壹)匯款項下的貨物。
1.註冊銀行辦理的貨物匯款項下付匯的,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進行外匯核銷,無需到外匯局申請核銷。
2.異地外匯支付。已在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將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單(目前限於招商銀行和建設銀行)、到貨核銷單和進口付匯備案表提交註冊地外匯局備案。
(2)在信用證、托收和預付款項下
對於信用證項下的進口付匯、托收和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應持進口付匯項下的核銷單或國際收支申報單(目前限於招商銀行和建設銀行)、到貨核銷單、 進口報關單、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原件(與付匯備案表壹同提供)。 下列情形,應當提交相應的文件和材料:
1.代理進口項下業務單位與付匯單位不壹致的,應提供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2、轉口貿易、境外項目所用物資和外匯的退稅。
提交銀行的結匯水單或托收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兩套(托收憑證上,銀行須背書註明“轉口貿易收匯”、“境外項目用料收匯”或“進口退匯”字樣並加蓋銀行印鑒;同時,對於境內離岸賬戶匯出的外匯,銀行必須在收款憑證上背書“離岸賬戶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表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用於轉口貿易和海外項目的物資,收匯金額必須大於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售(付)匯貿易方式”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售付匯分類管理及憑進口報關單證明聯核銷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3)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註冊銀行付匯無需到外匯局核準,在不同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核準。
處理周期: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3.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
處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申請材料:
(1)企業延期付匯說明函,自定義格式,主要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號、未付金額、延期付匯總金額、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聯系人、聯系電話、公司公章;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進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處理流程:
簽單日期在65438+2005年2月1之後,付款時間超過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單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未付金額超過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或者簽約日期在65438+2005年2月1日之前,單次報關單未付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預計付匯日期距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 企業應當自進口貨物報關進口之日起60日內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並填寫《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 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加蓋業務監管章,並收回企業。企業在銀行辦理貨款匯出時,應將該表壹式二份或四份連同結售匯管理規定的其他單據壹並提交銀行。
處理周期:
立即處理。
4、出具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處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辦公室進口付匯核銷科櫃臺領取),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公司名稱、業務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和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經濟。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情況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充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情況、報關單未用於付匯或核銷情況、公司公章)。
處理流程:
企業遺失進口報關單,自進口申報之日起1年內的,直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1年以上不超過3年的,進口企業先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填寫相關信息;然後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材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部進口付匯核銷科櫃臺辦理;最後,企業憑外匯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到報關單原簽發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處理周期:
立即處理。
5.申請差額核銷(貨到付款結算方式下的進口付匯核銷、進口付匯及轉口貿易自動核銷、境外項目用料及進口退稅等。不適用)
處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收支平衡核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
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序:
除提供正常核銷業務所需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批付匯金額與進口貨物實際金額(即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存在差額(包括進口貨物實際金額大於報批付匯金額,進口貨物實際金額小於報批付匯金額), 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不超過2%的,企業可根據差額情況出具核銷說明函(主要包括:超過限額的,根據業務情況和單證要求提供余額核銷單證所需材料,外匯局逐級辦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