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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境外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境外企業管理,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確保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結合本省境外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有企業、法人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投資單位)以國有資產或者國有法人財產在境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境外企業)。第三條設立境外企業必須有利於開發利用境外資源;有利於招商引資,引進國外先進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有利於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下同),提高經濟效益。第四條境外企業實行統壹審批、分級管理、個人負責、綜合監管。第五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法律進行生產經營,接受投資單位的管理。第二章審批程序第六條省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以下簡稱省外經貿廳)負責境外投資設立企業的審批。

設立境外非貿易企業的項目投資在1萬美元以下(不含1萬美元)的,無需向國家申請資金和綜合平衡,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委審批;合同、章程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批。設立境外非貿易企業項目投資在1萬美元以上的,由省計委和外經貿廳初審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設立進口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境外企業,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審批。

地方(長春除外)投資單位設立境外企業,由當地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初審,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投資單位在長春市設立境外企業,由長春市自行審批或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境外企業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辦理。第七條在未同中國建交的國家(地區)或其他特定國家(地區)設立企業,必須經省計委和省外經貿廳審查,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第八條投資主體設立境外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有相應的資金,能夠自行籌集設立境外企業所需的資金;

(三)具有壹定的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申請設立從事進口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等境外企業的投資單位。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經營資格。第九條申請設立境外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開辦進出口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境外企業除外);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開辦進出口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境外企業除外);

(三)合同、章程草案;

(四)財政部門對資金來源的審查;

(五)國有資產評估確認文件和國有資產產權證書;

(六)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外匯投資來源;

(七)中國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室)同意的書面意見;

(八)投資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應出具合資、合作企業的商業登記證、註冊證、資信證明和合資、合作協議;

(十)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十條境外企業變更名稱,必須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合資企業和合作夥伴,另設境外企業,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管理體制第十壹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是本省境外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依法對境外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市、州投資單位設立的境外企業由同級外經貿部門歸口管理。第十三條各部門所屬投資單位設立的境外企業,由各部門管理。第十四條投資單位應當通過制定本單位境外企業管理細則,對境外企業的經營、財務、國有資產和人員實施具體管理。第十五條境外企業必須按照當地法律以投資單位的名義辦理登記、變更和終止手續,並將有關文件復印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第四章財務管理第十六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法律和境內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由投資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第十七條境外企業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企業的壹切財務往來和現金收付都必須實行“聯簽”制度;業務招待費等營業外支出必須制定標準,嚴格控制支出;壹切經濟活動都要有原始憑證;會計憑證必須由經理和企業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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