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出口貨物辦理進口手續的問題。
1.已收匯核銷的,出口單位應根據外匯情況提出申請,填寫“出口核銷及退回申請表”。外匯“收匯核銷單”蓋章後,原發貨人或代理人辦理退運入海貨物的進口申報。海關憑外匯局簽發的《出口收匯核銷退回申請表》(見附件壹)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出口商出具加蓋海關驗訖印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出口商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並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付匯申報(填寫《非貿易(合資)對外支付申報單》,並註明本次支付對應的原涉外收入支付申報編號,交易代碼為“0204”,交易附言欄註明“退回”字樣)。沒有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各外匯銀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2.收匯期內貨物全部退運回國的,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退運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原出口報關單由海關留存,並註銷相應的出口核銷單(出口核銷單加蓋單證專用章),同時簽發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海關註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到外匯局辦理原出口收匯核銷單退匯金額註銷手續。
3.部分退運的出口貨物,出口商憑出口報關單正本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註明退運貨物的實際數量和金額後退運給出口商,同時簽發退運出口貨物進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出口報關單正本編號)。出口商憑海關出具的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正本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對原出口貨物取消相應的出口核銷。
銷售訂單項下的應收外匯金額。更加關註自由采購流程,采購管理,合同模式,銷售管理,
銷售技巧。
二、關於出口退運進口貨物問題。
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正本或者外匯局簽發的備案登記表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手續。
1.退運已付匯的進口貨物,進口商須先向外匯局申請備案登記,海關憑外匯局簽發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登記表》(見附件二)辦理出口退運手續,並出具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收到外商退回的原進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表”。
2.進口商退還未付匯進口貨物時,海關按以下方式處理:
a .進口貨物全部退運的,海關憑進口報關單正本辦理出口退運手續,保留進口報關單正本,並出具出口退運報關單(備註欄註明進口報關單正本編號)。
b .部分進口貨物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手續,並在原進口報關單上註明實際延期裝運的數量和金額後,將副本退給報關人。同時出具出口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憑海關簽註的進口報關單原件和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辦理付匯核銷手續。
三。進口商、出口商應當將進出口退運貨物報關單連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復印件保存五年備查。
四、在辦理進口貨物退運手續時,原進口商、發貨人應提供海關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單證。
5.進出口企業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延期裝運手續時,不報、隱瞞或謊報退貨,構成逃、套匯、騙匯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