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執罰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執罰許可證》規定的罰沒項目、標準執行處罰,不得擅自設置罰沒項目或超越權限和濫用職權罰沒。
有關《執罰許可證》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同壹行為違反多項法律、法規、規章的,數個單位聯合執罰的,由聯合執罰的有關單位協調後統壹處理;沒有聯合執罰關系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由最先查獲單位按其職權範圍進行處罰,有關單位不得就該行為再予以處罰。第九條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實行逐級發放,分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罰沒票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各級執罰單位對罰沒的財物,應設立專項帳冊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健全罰沒財物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定期結算、清倉和對帳制度。第十壹條 對尚未結案的暫扣財物,執罰部門和單位應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結案後應上繳財政的,必須立即上繳財政。第十二條 執罰部門和單位依法追回的貪汙、盜竊等案件的贓款、贓物按下列原則處理:
(壹)原屬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財物,除政法機關判歸原單位者外,壹律上繳國庫;
(二)原屬個人合法財物均發還原物主;
(三)追回屬於行賄受賄的財物壹律上繳國庫。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內部查處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貪汙、盜竊等案件追回的贓款、贓物,原則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後歸原單位註銷懸帳;原單位已作損失核銷了的,壹律上繳國庫。第十四條 執罰單位依法查處的罰沒財物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物,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流通的商品,由執罰單位會同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按質論價,確定底價後,可委托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拍賣行實行公開拍賣。參與定價的部門不得內部事先選購。
沒收的鮮活、糧、油商品,應委托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就地拍賣。
不適合實行公開拍賣的沒收財物和追回的贓物,由執罰機關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處理:
(壹)金銀(不包括金銀首飾)、外幣、有價證券、文物、藥品等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物品,應及時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管企業收兌或收購;
(二)屬於政治性、破壞性的物品,以及國家禁止流通的文物,無償交由專管機關處理;
(三)淫穢物品、毒品、吸毒用具、賭具、非法計量器具、假冒商品、國家禁止交易的進口舊服裝等違禁品,以及其他無保管價值的物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銷毀。
執罰機關按照上述規定核準處理的沒收財物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物,都應開列清單(必要時可拍照),隨繳庫憑證存檔備查。第三章 罰沒收入的收繳和使用第十五條 各級執罰部門和單位依法收繳的罰沒款、贓款,沒收財物和贓物折價收入均為罰沒收入。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
海關、外匯管理局、鐵路局等隸屬中央的執罰部門和單位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緝走私、販私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