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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1.對於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證方式結算的貿易付匯,預計付款日期在貨物進口日期之後的,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口後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預計付款日期、對應報關單金額等信息。

2.對於按規定應當報告的遠期信用證業務,企業未在貨物進口後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

(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

(2)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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