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按規定應當報告的遠期信用證業務,企業未在貨物進口後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
(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
(2)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