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依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從事對外貿易的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出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企業收取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出口貨物;支付貨款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