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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離岸金融中心對壹個國家有什麽好處?

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是指離岸金融市場集中於位於壹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體系關系不密切、不受該國金融法規控制的金融機構所開展的融資活動的區域。

例如,壹家信托投資公司的總部設在巴哈馬,但其業務活動是從歐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國居民那裏吸收美元資金,然後將這些資金投入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該公司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巴哈馬是離岸金融中心。

嚴格地說,離岸金融也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融資,無論這些活動是在中國還是在國外進行。比如美國的國際銀行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都屬於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位於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他金融組織。其業務僅限於與其他境外銀行單位或境外機構的往來,不得在境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離岸金融市場。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式,使非居民可以不受所在國稅收、外匯管制和國內金融法規的影響,進行融資和資金運用,可以進行自由交易。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為了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融資的限制,壹些跨國銀行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本幣以外的貨幣的存款業務。20世紀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加。到了20世紀80年代,隨著東京國際銀行設施和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也包括了本幣。不同的是,這種貨幣存款僅限於非居民。

離岸金融業務發展迅速的主要原因是:離岸銀行不需要持有準備金,經營成本低於國內銀行;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約束,即支付給儲戶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支付給境內儲戶的利率,可以支付活期存款利息;離岸金融享受稅收優惠。

離岸金融中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迅速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擴展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和拿騷。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紐約和東京出現了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中心已經遍布全球。

類型按照性質,離岸金融中心大致有三種類型:

倫敦型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的離岸市場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它同時從事銀行和證券業務。非居民無需為其存款支付法定準備金,但允許他們自由經營各種外匯和金融業務。過去,由於外匯管制等限制,這種市場業務與國內業務完全分離。但自1979、10六月取消外匯管制後,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境內金融業務壹視同仁,“離岸”本身的含義發生了變化。事實上,倫敦離岸市場已經成為壹個“內外壹體”的金融市場,既有國內業務,也有離岸業務。自1972取消外匯管制以來,香港逐漸演變為亞太地區主要的倫敦式離岸市場。

紐約型最大的特點是“人工創造”和“內外分離”,沒有證券交易。1981 1年2月,美聯儲同意設立國際銀行設施(又稱國際銀行設施)後,紐約州的離岸金融業務發展迅速。其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融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不限於外國銀行設立國際銀行設施。任何美國存款機構、“愛知法律”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都可以申請設立。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中準備金率和存款比例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貸款”可以以任何貨幣計價,包括美元。由於美元是最重要的國際貨幣,而離岸市場的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元,因此紐約的離岸市場使用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開通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於這種類型。

有簿記但無實質業務的巴哈馬離岸金融中心,也叫“逃稅”離岸市場,實際上是壹個“逃稅港”。由於壹些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務可以避免銀行利潤稅和營業稅,而且在這些地方開設分支機構的成本和費用遠低於倫敦,因此在這些地方開設了離岸金融市場。拿騷、開曼群島、巴林都屬於這壹類。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離岸金融中心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銀行的發展以及國際信貸和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律法規的限制,因此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銀行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實施都有壹定的影響。

參考資料:

摘自《魂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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