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第五章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現場核查試點實施細則

第五章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現場核查試點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檢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匯局可以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壹)任壹總核查指標與局部指標閾值的偏離程度超過50%;

(二)連續四個檢定周期內任何壹項總檢定指標超過當地指標閾值的;

(3)預付款項、預付款項、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余額比例大於25%;

(四)加工工人繳費率大於30%;

(5)轉口貿易差額占支出的20%以上;

(6)單筆取現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取現次數超過12次;

(七)外匯局確定的其他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

外匯局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參照地區、行業和經濟類型特點,調整上述比例、金額或頻率。

第三十三條外匯局應向需要現場核查的企業發出《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件4),並可采用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壹)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三)實地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的相關資料;

(四)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現場核查方式。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並積極配合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

(壹)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企業應自收到現場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生產經營、進出口、外匯收支、資金異常流入或流出的原因;

(2)外匯局預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應自收到現場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相關資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現場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準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

(四)外匯局采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企業應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外匯局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確定企業現場檢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在企業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經辦金融機構涉嫌未按規定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或報送相關資料的,外匯局可通過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核查:

(壹)要求被核查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二)會見被核查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金融機構的有關資料;

(四)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現場核查方式。

被核查的金融機構應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外匯局要求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七條需要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或者金融機構相關資料的,外匯局現場核查人員應當至少兩名,並出示證件。現場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檢查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權拒絕。

  • 上一篇:匯兌損益結轉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寧夏星級酒店數量2016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