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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四章 非現場核查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依托監測系統按月對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核查。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調整核查頻率。

納入非現場核查的數據包括企業最近12個月的相關貿易外匯收支和貨物進出口數據。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根據企業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結合其貿易信貸報告等信息,設定總量差額、總量差額比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等總量核查指標,衡量企業壹定期間內資金流與貨物流的偏離和貿易信貸余額變化等情況,將總量核查指標超過壹定範圍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範圍。

外匯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並調整總量核查指標。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信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來料加工、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進出口退匯等業務,以及區內企業、輔導期企業等主體實施專項監測,將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等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範圍。

第三十條 外匯局對B、C類企業以及經總量核查與專項監測後納入重點監測範圍的企業進行持續、動態監測。對於指標出現較大偏離、連續偏離或相關指標反映情況相互背離的企業,可實施現場核查;對於指標恢復正常的企業,解除重點監測。

第三十壹條 外匯局依托監測系統對貿易外匯收支情況進行宏觀統計和監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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