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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電子數據核查

第四十九條 外匯局建立貿易外匯收支電子數據核查機制,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進出口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可收、付匯額度。

B類企業應當在其可收付匯額度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第五十條 外匯局按下列方式確定B類企業的可收付匯額度:

(壹)外匯局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進出口貿易類別,結合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相應的收付匯比率。企業貿易進出口可收、付匯額度,按對應收付匯日期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與相應收付匯比率的乘積累加之和確定;

(二)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度和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由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情況,結合企業的業務特點確定。

第五十壹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B類企業付匯、開證、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應當進行電子數據核查,通過監測系統扣減其對應的可收付匯額度。

第五十二條 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B類企業代理其他企業進出口對應的外匯收支納入電子數據核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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