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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外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家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第三條 從事對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應當壹致。

第四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本指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進行現場核實調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對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實施非現場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的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

第九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國家可以對貿易外匯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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