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單出口是違法行為,通常不論是進口還是出口都是由國家的法律嚴格規定的,不能隨意買賣。法律規定貨物進出口需要辦理許可證,購買或者偽造他人公司的通關單證是違法行為。
“買單出口”是指以“逃稅、逃費、逃匯、逃證”為目的,通過偽造或購買其它進出口公司的通關單證, 並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外貿出口的行為。
買賣的通關單證包括通關單、報關單、報關委托書、裝箱單、商業發票、外銷合同、報檢委托書、存倉委托書等通關單證。
非法買賣通關單證極易導致騙稅、逃稅和非法買賣外匯、逃匯、逃證、逃費等違法案件的發生,進而嚴重影響國家出口業務的健康發展。
違法動機
1、利用買單出口盜用他人海關編碼報關及不如實歸類報關。
不法人員采取買單出口方式出口產品同時,盜用他人海關編碼報關出口,並在報關時不申請退稅聯的報關單證,以避免事後外經貿有關部門的追查;另外在報關時較為常見的是,不如實歸類報關。
2、利用買單出口隱瞞出口銷售收入虛開增值稅從而逃稅。
從事買單出口的企業不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出口銷售收入,從而偷逃國家稅款。
在部分買單業務中,如果負責賣單的出口企業以不法的途徑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的,則會構成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
納稅人如采用買單出口等方式偷逃稅款以及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是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壹旦發現並被查處,不僅要補稅,並加收滯納金外,而且將會被處以 0.5 到 5 倍的罰款,如構成犯罪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利用買單出口繞過外匯管制造成異常收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個人收匯每年最高限額為 5 萬美元,為收取國外貨款,買單出口的企業不得不要求國外的客戶將貨款總額拆分成多筆金額均在 4 萬 9 千美元左右的小項金額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分別匯進多個指定的個人賬戶上, 這種異常的收匯方式屬於買單出口的表象之壹。
4、利用買單出口逃避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
買單出口又名飛單是在檢驗檢疫出口監管過程企業采取買單出口行為的俗稱,這是壹種逃避檢驗檢疫的嚴重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配額總量、分配方案和配額證明實際發放的情況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是否許可。
出口經營者憑出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發放的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前款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