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刊登於“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字第19號”。財政部4月24日發布的1984《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 *共六章101條。
會計基本準則
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很大壹部分出現在會計這個環節。因此,加強會計基礎建設對提高整個會計基礎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該準則從第36條到第72條對會計基礎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會計的壹般要求
會計總要求是各單位在會計核算中應遵循的最基本的規範。在第三章第壹節中,法典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
1.各單位應當依法建帳。《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這是會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當前會計工作的薄弱環節。因此,《守則》進壹步強調了這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有兩層含義:壹是依法建立會計賬簿,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二是不具備建帳條件的,實行代理記賬;只有經批準繳納定額稅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暫不建賬,但從經營者了解經營情況、核算經營成果的實際需要出發,暫不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也應積極創造條件建賬,這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
2.會計的內容。該準則第37條規定了會計的基本內容。各單位對本準則第三十七條所列會計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核算。
3.會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壹、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保證會計指標的壹致性、可比性和前後各期會計處理方法的壹致性。
第二,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
第三,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得設立表外賬戶,不得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這裏的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變造,是指通過塗改、挖空或者其他方法,篡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達到非法目的;設立表外賬戶,是指在正常的會計賬簿之外設立壹套或者多套會計賬簿,以各種手段將壹項經濟業務在不同的會計賬簿中進行核算,或者不通過正常的會計賬簿,而通過另壹個會計賬簿來反映壹項經濟業務,以達到隱瞞真實情況、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目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設立賬外賬、編制虛假會計報表,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
五是允許各單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要求,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主要考慮是,隨著會計制度改革的進壹步深化,會計工作將逐步由基層單位在會計準則的統壹規範下組織進行,基層單位在會計科目的選擇和使用上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但並不意味著基層單位可以隨意甚至亂用會計科目,應當有壹定的前提條件:壹是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的會計內容應當符合包括會計準則在內的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使用的會計科目應能滿足編制統壹會計報表的要求,保證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數據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作為事業單位的例外,要求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以適應國家預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基層單位自主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有利於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與單位的會計工作和管理需要密切相關。當然,會計科目的獨立設置和使用,要求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素質必須與之相適應。因此,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權限應按照國家的統壹規定進行。
六是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使用的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軟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對此,財政部發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軟件基本功能規範》等規定,對相關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會計檔案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相關電子數據及相應的軟件資料、文字資料等。,應作為會計檔案管理。
第八,會計記錄。會計記錄應當用中文書寫,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這壹要求既統壹了會計記錄的書寫,又兼顧了不同語種的實際情況。
(2)填制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的書面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填制會計憑證是壹項基礎工作,對會計核算過程和會計信息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做好這項工作,要求會計人員具備紮實的基本功、壹絲不茍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感。《規範》對會計憑證的填制作了如下規定:
1.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原始依據的壹種憑證。它是會計的重要資料。因此,在處理會計事項時,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為了保持原始憑證記錄的真實情況,不能對原始憑證進行塗改或補充。如發現原始憑證有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公章。根據《準則》的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對於壹些特殊情況下的原始憑證,《規範》規定,除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滿足壹定的附加條件。具體來說:
壹是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公章;據此,對外出具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存在“白條”問題,即單位或個人出具的無固定格式、無規定內容的非正式原始憑證,如其他單位無公章的借款憑證。顯然,使用“白條”作為原始憑證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會計工作中應避免使用“白條”。
這裏所說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章,包括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和結算專用章。不同行業和單位對賬單上單位公章的要求不同。因此,《規範》中對單位公章的具體印章沒有統壹規定。
二、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單位領導指定的人簽字或蓋章。
第三,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單。這壹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帳物壹致,防止盲目采購,避免物資短缺和損失。實物驗收工作由實物管理人員負責,會計人員通過相關原始憑證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實物保管人員驗收後在收貨單上如實填寫實收金額,並加蓋印章;不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交由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者驗收,並由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者簽字或蓋章。簡而言之,會計只能根據采購方以外的第三方的驗證進行入賬。
第四,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收款憑證,不能用付款的相關憑證代替,如銀行匯款憑證。其目的是防止欺詐的發生。
第五,發生銷售退貨,除了填寫退貨發票,還要有退貨驗收單;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收據或匯款銀行的證明,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有銷售退貨,收到的退貨沒有驗收單,造成退貨損失;辦理退款時,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復印件作為公司付款的原始憑證,既不經對方公司蓋章,也不附對方公司收到退款的收據。這種做法容易造假,漏洞很大。所以在銷售退貨和貨款退款的情況下,退貨發票壹定要填寫退貨驗收單和對方收據。如果由於特殊情況,可以先將銀行的相關憑證作為暫收憑證,在收到收款人的付款憑證後,作為正式原始憑證附在原始付款憑證上。
第六,員工的借款憑證必須附在會計憑證上。收回貸款時,應出具新的收據或歸還貸款復印件,原貸款收據不予歸還。因為借款和償還貸款是兩項相互關聯的經濟業務,當借款和償還貸款發生時,必須在會計賬目上分別反映。因此,貸款借據和還款收據是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借款憑證原件不能歸還借款人,否則,會計信息將失去完整性。第七,經上級批準的經濟業務,以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文件批準機關的名稱、日期和文號,以便確認經濟業務的審批和查閱。
2.會計憑證。會計憑證是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性質和分類的憑證,即會計分錄。會計人員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可分為支付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使用通用會計憑證,主要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量和會計人員習慣選用。《標準》對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作了如下規定:
壹、會計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號;經濟業務總結;會計科目;金額;附加原始憑證的數量;填制憑證的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付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代表會計憑證的,還必須具備會計憑證應具備的項目。
第二,填制會計憑證時,應連續編號。目的是區分會計事項的先後順序,便於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核對,保證會計憑證的完整。編號方式有多種,包括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賬業務,或者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賬業務五大類,或者根據具體內容分為轉賬業務幾大類。各單位應根據其業務的復雜程度、人員數量和分工情況,選擇壹種簡便、嚴格的編號方法,便於記賬、審計、內部審計。無論采用哪種編號方式,都要按月順序編號,即從第壹個號開始,到每個月末為止。壹項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或兩張以上會計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進行編號。例如,如果會計分錄號。1需要填三張會計憑證,可以編號,,和。
三、會計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也可以根據幾張相似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是,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不得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中。否則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不清楚,很難填寫摘要。會計科目因為沒有明確的對應關系,看不到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這樣填制會計憑證,不僅會使憑證記錄不清,還容易導致會計賬簿出現錯誤,給記賬和會計人員帶來困難。
第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須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編號。附送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壹般應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會計憑證中與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壹條證據都應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會計憑證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應將所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編號計入附件編號。但對於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據,可以粘貼在壹張紙上作為原始憑證。如果壹張原始憑證涉及多張會計憑證,可以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會計憑證上,並在其他會計憑證上註明附在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復印件上的會計憑證號。
第五,填寫原始憑證分單。原始憑證拆分單是指原始憑證的主辦單位在原始憑證所列費用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承擔的情況下,向其他應承擔部分費用的單位出具的證明。這種分割單必須具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收制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等。
第六,會計憑證的更正方法。會計憑證填制有誤的,應當重新填制。如果發現本年度已登記的會計憑證有錯誤,可以通過紅字沖銷法進行更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但是金額錯了,可以針對正確數字和錯誤數字的差額再做壹張調整後的會計憑證。如果發現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有錯誤,應使用藍色填制更正後的會計憑證。
第七,會計憑證填制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從最後壹個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劃去至總數上的空行。目的是堵塞漏洞,收緊會計程序。
第八,機制會計憑證的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符合《機構會計憑證通用要求》,印制的機構會計憑證應加蓋編制人、審核人、記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印章或簽名,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3.會計憑證的書寫和保管要求。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資料,所以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便於識別,防止篡改。《規範》對填制會計憑證時阿拉伯數字、漢字、大寫金額數字和貨幣符號的書寫作出了具體規定,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嚴格遵循規定的要求。
對於會計憑證的保管,準則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壹是會計憑證要及時傳遞,不能有積壓,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和正常。
二、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特別是會計憑證應按照規定要求與所附原始憑證壹起裝訂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閱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但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和借閱登記手續。
四是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證明,並辦理審批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會計憑證填制規範的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主要適用於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憑證填制的有關要求還應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規定。
(三)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全面記錄和反映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整理大量零散的數據或資料,並逐步加工成有用的會計信息的賬簿。是編制會計報表的重要依據。登記賬簿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因此,《規範》對會計賬簿登記作了如下規定:
1.會計賬簿的設置。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每個會計項目壹方面要記入相關的總分類賬,另壹方面要記入總分類賬所屬的明細分類賬。
《準則》對總分類賬的格式沒有統壹規定。可以用“三欄式”定制賬或活頁賬,也可以用棋盤式總賬。也可以用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期末余額的科目匯總表代替總賬,但只有本期發生額的科目匯總表不能代替總賬。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總賬。
明細賬可以采取定制版、活頁版、三欄版、多欄版等多種形式。各單位可以自行選擇。日記賬是壹種特殊的分類賬,如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為加強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手工記賬單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定制賬簿,不得以銀行對賬單或其他方式代替日記賬。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賬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防止賬頁丟失和交換,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
2.啟用會計賬簿。開立新的會計賬簿時,應在賬簿封面上註明公司名稱和賬簿名稱,並填寫賬簿扉頁“開立表”,註明開立日期、賬簿頁數(裝訂時可填寫頁數)、記賬人姓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負責人等。,並加蓋單位名稱章和公章。記賬員或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還應在“交接單”上註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員和監督交接人員的姓名,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這樣做是為了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加強有關人員的責任意識,維護會計賬簿和記錄的嚴肅性。
3.會計賬簿登記。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至於各種會計賬簿應該多久登記壹次,規範中沒有統壹規定。壹般來說,總分類賬應按單位采用的會計表格及時保存。采用會計憑證核算形式的單位,直接根據會計憑證定期(三天、五天或十天)進行登記。在這種記賬形式下,他們應盡可能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和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賬;采用賬戶匯總表核算形式的單位,可以根據定期匯總編制的賬戶匯總表,隨時登記總賬;使用匯總記賬憑證的單位,可以根據匯總收款憑證、匯總付款憑證和匯總轉賬憑證的總數,在月末登記總賬。各單位每隔幾天登記壹次總賬,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各種明細賬,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進行日常登記,也可以定期(三天或五天)登記。但債權債務明細賬和財產物資明細賬要每天登記,以便隨時與對方單位結算,核對存貨余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根據填好的收付憑證隨時逐筆登記,每天至少壹次。
登記賬簿的具體要求如下:
壹、登記會計賬簿時,應逐項記錄會計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相關信息。登記完畢後,記賬員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過賬的符號(如“打勾”等。).
二是各種賬冊要按頁碼順序連續登記,不允許有跳頁、分頁現象。除系統允許使用紅色墨水的情況外,登記賬簿應使用藍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碳素賬簿除外)或鉛筆書寫。壹般寫在賬本上的文字和數字要占壹半的篇幅,以便留有修改的余地。
第三,任何需要平衡的賬戶都應該定期平衡。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每天平衡。每壹賬頁登記結轉下頁時,應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壹頁第壹行的有關欄目中寫明本頁合計數和余額,並在匯總欄中註明“下壹頁”和“上壹頁”字樣。計算已過總頁數壹般有三種方式:本月需要結賬的總筆數應為本月初至本頁末發生的金額總數;對於需要結算本年累計數的賬戶,帶“往來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為年初至本頁末的累計數;不需要計算本月發生額或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只能將每頁末余額結轉至下頁。
4.賬簿記錄的錯誤更正。會計賬簿有錯誤的,不準用塗改、挖補、刮除、用藥水擦除字跡等方法更正錯誤,也不準復制。而是應該根據情況,按照規定進行糾正。因會計憑證錯誤造成會計記錄錯誤的,應先更正會計憑證,再根據更正後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5.和解。對賬就是查賬。會計要求賬簿登記清晰準確,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賬目難免會出現錯漏。因此需要經常核對賬目,即將會計賬簿中記錄的相關數字與實物存貨、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核對。,確保帳物相符,證、賬、賬相符。《守則》要求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對賬工作。
6.檢查壹下。結賬是在登記當期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方法匯總當期的會計記錄,結清當期的總額和余額,將余額結轉下期或轉入新的賬戶。為了正確反映壹定時期內已經記入賬簿記錄的經濟業務,匯總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各單位必須在會計期末結賬,不得為編制會計報表而提前結賬,也不得在編制會計報表後結賬。結賬時,應根據不同的賬戶記錄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壹,對於不需要按月結算的賬戶,如各種應收應付賬、各種財產物資賬等,每次核算後都要隨時結算余額,每月最後壹筆余額為月末余額。換句話說,月末余額是本月最後壹筆經濟業務記錄的同行余額。月末結賬時,只需在最後壹筆經濟業務記錄下劃壹條紅色單線,無需再次結清余額。下劃線的目的是為了突出有關數字,表明本期的會計記錄已經結賬或結束,並將本期的記錄與下期的記錄明確分開。
二、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需要按月記錄的收入、費用等明細科目,應在最後壹筆經濟業務記錄下方的欄目中用紅色單線標註,記錄本月發生額和余額,並在匯總欄中標註“本月合計”字樣,然後在下方的欄目中標註紅色單線。
三、有些需要結算本年累計數的明細科目,每月應在“本月合計”壹行下結算年初至本月底的累計數,登記在月數下,在匯總欄註明“本年累計數”字樣,並在下方欄內劃壹條紅色單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數”為全年累計數,全年累計數以紅色雙線下劃線表示。
第四,總賬賬戶通常只需要結清月末余額。年終結賬時,為了全面反映本年各項資金運動的全貌,核對賬目,各總賬科目應註明本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在摘要欄註明“本年合計”字樣,並在合計數下的欄內劃紅色雙線。使用棋盤式總賬和賬戶匯總表代總賬的單位,應編制張全年總賬戶匯總表和棋盤式總賬,進行年終結賬。
年終結賬時,賬戶余額應結轉到下壹年度。結轉的方法是將有余額的科目余額直接記入新科目余額欄,不需要編制會計憑證,也不需要將余額記入本年科目的借方或貸方,使本年有余額的科目余額變為零。因為,既然年末有余額賬戶,其余額就應該如實反映在賬戶中,否則,很容易混淆有余額賬戶和無余額賬戶的區別。
壹般來說,總分類賬、日記賬和大部分明細分類賬應每年更換壹次。但有些財產物資明細賬和債權債務明細賬,由於物資的種類、規格、交換等原因,需要大量的工作來更換新的明細賬和復制。因此,它們可以跨年度使用,而不必每年更換壹次。各種備忘本也可以連續使用。本準則關於會計賬簿登記的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主要適用於手工記賬和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賬簿的登記還應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四)財務報告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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