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需要根據按月或按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當年應繳納或應退稅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並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失效,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關於稅前扣除的規定極其簡單:“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鉑濤咨詢分析,這壹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稅企的諸多爭議。什麽叫合理?和收入有什麽關系?這讓跨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經理感到猶豫不決。鑒於此,國家稅務總局擬於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所需信息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資企業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1-65438+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年度審計報告(年審)、年度所得稅驗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65438+2月)和增值稅申報表(1-65438+2月)復印件(蓋章)。
5.1月和1月電子稅票(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蓋章)(4個季度)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和會計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