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單:等於或晚於發票日,但必須在提單日之前
保險單:等於提單日或早於提單日兩天之內
海運提單:不能晚於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匯票:晚於發票箱單提單等各單據,但是不能晚於信用證有效期和提單簽發後第15天
所以開立的先後順序為:商業發票箱單保險單提單匯票
其實妳可以按照事物發展的先後邏輯想想,很容易就能排除順序了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進口貨物應填寫壹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壹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壹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 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 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壹品種且包裝內容壹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 出口收匯核銷單。壹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 其它有關單證。
包括:
1. 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 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