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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8月1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06-29號文件。:公告編號國家外匯管理局1 2012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為便利貿易,進壹步完善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相應調整出口申報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和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公告如下:1。自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將企業貿易外匯管理模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為非現場總量核銷。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外匯收支數據,定期對比評估企業貨物流和資金流整體匹配情況,方便合規企業外匯收支;重點監控異常企業,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外匯局根據企業外匯收支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壹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壹種能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直接在銀行付匯,無需出口收匯網上核銷;銀行審核外匯收支的程序也相應簡化。對乙、丙類企業的外匯收支單證、業務種類、結算方式等進行嚴格監管。B類企業的外匯收支由銀行以電子數據方式進行核查,C類企業的外匯收支由外匯局逐筆登記。外匯局根據分類監管期內企業遵守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狀況未改善的,分類監管期延長或降級為C類;分類監管期內依法合規經營的B類、C類企業,分類監管期滿後可升級為A類。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改革,企業在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四。自2065438年8月1日起申報出口的貨物簡化出口退稅憑證(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根據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按照有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2012年8月312日前申報出口的貨物,在7月312日前未核銷的,按本條第壹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2012年8月12日前申報出口的貨物,7月312日前未核銷且已核銷的,按改革前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5.出口收匯逾期核銷處理的是8月1,2012之前申報出口的貨物。出口收匯核銷期已達到7月31日的,企業應不遲於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憑證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及物動詞加強部門聯合監管企業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進壹步加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非法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本公告涉及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此前規定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截至2012年8月1日,本公告附件所列規章全部廢止。特此公告。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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