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自1992以來,、許、許(均另案處理)合謀利用中國銀行資金管理上的漏洞,采用以企業名義向開平銀行套取銀行資金、占用企業正常還款資金或以企業名義直接轉賬的手段,侵占、挪用巨額同業資金。余振東等3人指使其工作人員或非法地下錢莊將挪用的資金匯至與許、許等人在境外設立的私人公司,主要用於公司經營、炒股、買賣外匯、日常消費揮霍和賭博等。據換算,余振東涉嫌貪汙、挪用公款,金額近6543.8+0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