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外匯拆借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具體操作問題
(壹)各銀行總行(不含中國銀行)從境外統壹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分支機構應按向用戶收取的貸款利息,扣除支付給境外的貸款利息費用後的營業額計算納稅。
(二)中國銀行總行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通過所屬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所屬分支機構應按收到的利息全額繳納營業稅,支付給境外貸款的利息支出由總行統壹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國稅發[2000]6號文件鏈接:
http://202.108 . 90 . 146/國稅/action/getarticleview 1 . do?id = 706 & ampflag=1
我知道現在是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修訂)即將實施,但是這個文件全文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公文處理的辦法是:公文有效,就註明全文有效;如果文件無效,將標記為“全文無效”;如果某些條款無效,將被標記為“無效條款”。請打開鏈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