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法規稅務司。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制定相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收增減、稅目稅率調整、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務調查研究。
(3)預算辦公室。研究提出金融發展戰略和政策,編制中長期金融收支計劃;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編制全省預算、決算年度草案,編制省級預算、決算年度草案,辦理預算撥款;管理省級財政資源;制定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辦省級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和調整;承辦省級財政與中央財政之間的結算,市縣財政總決算的審批;擬定省到市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4)地方財政所。參與市縣省級財政管理體制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縣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制定;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財政風險準備金的管理;承擔省財政與市縣的財政結算和轉移支付;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和監督市縣財政收支平衡。
(5)國庫。制定國庫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承辦省級財政資金的調度和財政總預算的核算;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統壹管理省級財政資金賬戶;統壹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備案;承辦國債支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6)辦公廳。承擔交通、物價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分析和預測宏觀金融形勢;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承辦政府性基金的審批,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的管理工作;制定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入分配和市場監管;承擔土地、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承擔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用人單位、省直駐穗辦事機構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認真參與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的監督。
(7)行政法律部。承擔行政、政法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行政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支出標準;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和武警部隊專項經費的資金管理;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經費的審計;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用房修繕、車輛和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商務出差和會議指定酒店的采購和日常管理;承擔服裝的管理工作。(8)教育文化司。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劃生育、檔案、地震等部門的經費管理;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9)工業和貿易發展部。承擔交通、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負責工業、商業和其他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管工作;承擔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相關資金管理。
(10)農業部。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土地、氣象、扶貧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承擔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承擔農業領域專項資金和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
(十壹)經濟建設司。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資金規劃;參與國債的安排、審核和監督;認真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的審核,認真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承擔重大財政投資項目和其他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制定代建項目的財務制度;參與項目成本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配合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公室)。承擔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制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審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參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研究並制定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撥付和核算的管理。
(13)對外經濟金融服務司。承擔外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和實施涉外金融和地方金融政策;指導和監督外貿、旅遊、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涉外收入的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14)會計室。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資格審批和會計電算化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商的記賬工作;依法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業務的審批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相關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15)績效評估辦公室。承擔財政支出的績效管理;承擔決算工作;制定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制度;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決算報表的匯總和分析,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資源數據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組織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資產成本標準,參與相關年度預算計劃的建議;承辦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和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審批;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管和支付;承擔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省級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解、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擬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安排和管理;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和申報工作;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落實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金融管理辦公室。指導和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
(十九)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擬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方式;承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投訴;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承擔全省統壹電子政府采購平臺的建設和管理。(20)監督檢查局。依法監督檢查財務收支;依法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信息質量;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二十壹)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管理處屬於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