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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單使用中的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空白核銷單長期有效”。第七十九條規定,出口單位和外匯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核銷單的遺失:

(壹)未用於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丟失後,出口商應在1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進行掛失。

(二)已用於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的,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單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掛失補辦申請。外匯局在核實出口商提供的核銷單無誤後,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掛失核銷單退稅專用章,並在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商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章”。

(三)出口單位在辦理核銷手續後,如發現核銷單退稅專用章遺失,應憑稅務部門出具的退稅憑證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章掛失申請。稅務機關證明未辦理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掛失後,在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開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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