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貸款人和擔保人的營業執照;
(3)有權部門批準的貸款人章程及相關合同;
(4)有資質的部門出具的貸款人和擔保人的驗資報告;
(5)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企業(公司)董事會同意貸款的決議;
(6)貸款人和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銀行會計部門出具的貸款人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的證明;
(八)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認可的貸款人和擔保人上壹年度的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九)貸款人對原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
(十)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保證人同意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書;
(十壹)貸款人和擔保人的年度信用評級證明;
(十二)貸款人和保證人持有的實行貸款憑證管理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出具的貸款憑證;
(十三)購銷合同、進出口批文和批準用匯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已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證書;
(十五)醫藥、衛生、采礦等特殊行業。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