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直接在當場交付給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設定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所以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體現在賬本上”。
2.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的存款人雖然不直接提高所簽發的存單上的存款利率,但通過在存款時代扣代繳,或承諾事後壹次性支付,或許以其他物質和經濟利益的形式招攬存款,使存款人在實際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利益”後,可以“愉快地存入”存款人所在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這種方法也可以稱為“不在賬本上反映”。實踐中,行為人通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有很多,大致如下:
3.無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這種行為,無論是提高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還是采取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法吸收存款,只要是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