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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公司規定,只有境外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符合壹定條件,公司才能承銷。在條件上,無論是OPIC法案、公司章程,甚至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都體現了國家在這些方面的引導性幹預,使其政策通過公司章程、合同得以實施。(1) QFII/QFII

被保險人自然應該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包括:①美國公民;(2)根據美國法律、州法律、特區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成立,實質上由美國公民擁有並從中獲利的公司、合夥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非營利組織;(3)上述美國公民、公司等全資擁有的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和其他組織。,其股份由非美國人認購的不得超過股份總數的5%,從承銷到發生爭議時的仲裁或訴訟均應維持該資格。

這是OPIC對合格國內投資者的規定,範圍很廣,包括參與美國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這也是從巴塞羅那公司案例中吸取的教訓。1965修訂援外法時,將合格投保人擴大到沒有美國國籍的外國公司,使這些外國公司95%由美國投資者擁有的資本也得到保護。可見,美國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考慮全面,從不放過壹個保護自己資本的機會。不管是內資公司還是外企,只要涉及到自有資本,就不會死板,而是註重實質,盡量保護自有資本。這也使其成為系統中靈活性和持續改進的又壹體現。

(2)合格的東道國

海外美資投資的東道國應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必須是美國政府事先與政府達成協議,建立了投資擔保制度;第二,東道國必須是“不發達國家”,意思是發展中國家,應該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第三,國家尊重人權和國際公認的工人權利;第四,國家的人均國民收入要在壹定標準以下。

與東道國簽訂雙邊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將國內保險制度與雙邊協議相結合,保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因為壹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國內機構向投資人支付保險金,也沒有向東道國代位求償的法律依據,或者可以使用外交手段,但會非常被動。這樣的保險制度是不完善的,美國自身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護。

保護性投資的方向和重點之所以從以前的歐洲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並且至今不變,無非是形勢的變化和利益的驅動。50年代初,歐洲經濟逐漸復蘇,各國國內資本家開始排擠外資。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剛獨立不久,需要大量外資,投資環境好,原材料和勞動力豐富廉價,市場極其廣闊,美國資本自然蜂擁而至。然而,新獨立的國家極其珍惜獨立的成果,對外國資本十分敏感,這是必要的,也是矛盾的。再加上壹些國家不夠穩定,還在戰亂不斷,自然給美國資本帶來更大的風險。於是美國將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重心轉移到了“利潤豐厚、風險眾多”的發展中國家。

此外,收入標準也進行了修改。提高收入標準的原因並不是美國投資的東道國普遍經濟好轉,人均國民收入增加。為了順應這種情況,提高了標準,但“壹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牙買加和韓國,對美國具有戰略重要性。然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平均國民收入已經超過了每人每年65,438美元+0,000美元的最初最高限額。如果他們被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美國將無法通過投資對他們施加影響,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無法做出努力來支持美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各種目標。”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實際上將OPIC視為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並通過修改其相關立法,引導方向,使這壹機構在國家整體戰略中發揮重要作用。

(3)合格投資

合格投保資本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海外美國資本必須在東道國事先批準的情況下投保。根據保險程序,投保人在進行投資前必須獲得壹份“境外私人投資公司登記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發放上述登記表時,會向申請人提供有關獲得所在國政府批準的各種信息。投保人有責任根據上述信息事先獲得所在國政府的批準,並同意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在美國與東道國簽署的相關協議中,特別要求這種批準程序。東道國批準後,由東道國簽發的批準信將被送往當地的美國大使館,並返回公司。這種做法是落實美國與東道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即東道國願意為投資者投保OPIC,承認OPIC的承銷資格有助於增強海外美國資本的安全性,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其次,海外美資必須是新投資才可以投保。即美資投入新項目,已經在當地開展業務的境外美資不能投保,但老企業因重大擴建和設備更新吸收的新增投資視為投入新項目的美資可以投保。這種做法也是明顯的導向。壹般新的投資都是經過市場調研後認為是盈利的項目,風險可能相對較小。但由於老企業已經開業,可能更容易因經營不善或其他不利原因發生風險事故,引發保險糾紛。而且保險賠償是按原投資額乘以壹定比例計算的。原始投入無限增加,意味著補償會不斷增加。因此,只有老企業有重大擴建和設備更新時,才能投保。

最後,海外美資只有不從事以下經營才可以投保。換句話說,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拒絕承銷以下美國資本:①似乎投資者打算用這種海外投資制造的產品替換美國制造的同類產品,並出售給美國制造的同類產品的相同市場,從而大大減少投資者在美國雇用的員工人數;(2)這項投資似乎大大減少了其他美國企業雇用的雇員人數;(3)這筆投資用於海外制造或加工項目後,似乎會減少美國的貿易利益,大大影響美國的國際收支;這種投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重點不在美國,而在另壹個發達國家。

這些條件進壹步限制了壹些美國資本的保險,即那些對國內就業和出口有重大負面影響的美國資本。

以上是公司承保什麽風險,申請合格保險需要什麽條件,通過票據和合同做出規定,要求被保險人滿足壹系列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比如要求被保險人在簽訂外匯保險時履行壹定的程序,在審查合格投資時規定各種限制,即使是合格的東道國也只限於友好的發展中國家,但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與其說是對被保險人的限制,而是對他們進行有條件的保護,比如在承保項目上擴大征用的概念和征用主體的範圍,在保險資格條件上擴大戰爭險的內容,擴大合格投資者的範圍。所以,無論是限制還是保護,這些都是基於國家整體發展戰略,基於自身政治、經濟、社會穩定因素,基於對未來風險和糾紛的提前充分準備,都體現了為保護投資者所做的努力。

可以說,美國的OPIC制度在不違背公平這壹基本原則、不影響國家基本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保護了國內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作為政府的工具,積極幫助實現政府的政治和經濟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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