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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原則,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設在海口金盤工業開發區內,為海關監管區。保稅區與非保稅區分界線設置完善的隔離設施。第三條 保稅區以發展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及技術密集型的出口加工業為主,包括國際貿易、中轉貿易、過境貿易、易貨貿易、運輸、倉儲加工、包裝、商品展示及金融、保險等業務。第四條 保稅區內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保稅區內所有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的法規及本辦法。第五條 保稅區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

保稅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海口市人民政府對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行統壹管理,並配合、協調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保稅區內的工作。第六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依照本辦法對保稅區實行統壹管理;

(二)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經海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保稅區總體規劃;

(三)制定和組織實施保稅區各項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

(四)在保稅區內行使對計劃、財政、工業、外經、外貿、土地、規劃、房產、工商、勞動、人事、公安、環保及市政公用設施等方面的管理職能、協助海關、稅務、金融、保險、商檢、衛檢等部門在保稅區內辦理有關業務;

(五)審批保稅區內行政管理人員、中外企業人員和三資企業中方人員出境的申請,並交海南省外事部門或公安部門辦理護照及出境手續;

(六)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 保稅區內設立海關、商檢、外匯、金融、衛檢等管理機構,並設立勞務、審計、會計、法律事務等代理服務機構。第八條 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按有關規定到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九條 企業持營業執照分別向設在保稅區內的海關、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保稅區內企業工程設施建設必須符合保稅區總體規劃。第十壹條 保稅區內企業對進出口免稅及保稅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簿。第十二條 保稅區內企業必須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全員勞動保險。第十三條 允許保稅區內企業以不動產在境內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第十四條 允許保稅區內所有企業從事對外貿易,包括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易貨貿易以及直接對外承接與企業生產相關的加工業務。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從境外運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或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按海南省現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保稅區內企業的機構、人員、生產、經營、產品價格、工程招標、資產處理、工資分配等均由企業自主決定。第十六條 保稅區內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稅區內轉產、遷移、合並、轉讓或提前終止等,應到保稅區內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並報管委會和海關備案。第十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海南省設立的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允許進入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第十八條 保稅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按國家有關保稅區外匯管理的規定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管理。第十九條 境外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和外籍員工的薪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允許憑完稅或清稅證明匯往境外。第二十條 保稅區內企業,經批準可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債券;可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向境外籌措外匯資金。第二十壹條 保稅區內企業可按外匯調劑的有關規定,在保稅區內、外的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第二十二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實行保稅。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征關稅。第二十三條 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運往境外,免征關稅、產品稅(增值稅);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第二十四條 國內非保稅區生產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建築材料、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運入保稅區使用,免辦出口手續,經海關核驗後免征關稅。第二十五條 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和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境內非保稅區時,視同進口,按海南省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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