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捐贈,是指華僑、港澳臺同胞自願捐贈財產,用於我省公益事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和生產、開發建設的行為。財產包括資金、各種生產資料、機器設備和公共服務設施。第三條投資和捐贈達到壹定數額的,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壹)投資總額超過二百萬美元(含本數,下同)或捐贈總額超過三十萬美元的,授予“模範”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
(二)投資總額超過壹百萬美元,不足二百萬美元,或者捐贈總額超過十五萬美元,不足三十萬美元的,授予“模範”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
(3)投資總額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或捐款3萬美元以上15萬美元以下者,授予“愛瓊池子”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第四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年內投資兩次或捐贈兩次以上的,以及本辦法發布前1978年以來投資或捐贈的,可合並計算其投資或捐贈總額,符合獎勵標準的,予以獎勵。第五條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其他貨幣投資或者捐贈的,其投資或者捐贈金額按照海南外匯調劑中心當時公布的匯率折算(海南外匯調劑中心成立前,按照國家銀行當時公布的外匯調劑價折算)。第六條申報、審批和獎勵。
市、縣所屬單位接受投資或者捐贈的,接收單位應當向當地市、縣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報告;省屬企事業單位接受投資或捐贈,由接收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獨資企業,由所在市、縣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然後由申請人報省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審批,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市、縣政府給予獎勵。第七條《獎勵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和捐贈申報表》、榮譽證書和紀念品由省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外籍華人。第九條本辦法由省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