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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現金申報後會怎樣?

申請加工

1.攜帶出境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內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予以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2.攜帶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0000(含)的,憑我行存款證明、本人護照或有效簽證辦理攜帶證明。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3.攜帶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應當向存款地或者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明,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

4.使用多張《攜帶證明》的,加蓋銀行印章的《外幣攜帶證明》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美元+00000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5.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攜帶證書的有效期為壹次。

用外幣申報入境後不需要交稅,但是在國外掙的要交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國外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中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收益需要結算的;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四)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民而取消中國戶口;

(六)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代扣代繳稅款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計算。

第二十壹條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說的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納稅人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就其在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抵免所得稅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自中國境外壹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信用限額、業務所得信用限額和其他所得信用限額之和為來自該國(地區)的所得信用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國家(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的從該國家(地區)取得的抵免限額的,差額部分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超過該國(地區)所得抵免限額的,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從該國(地區)所得抵免限額余額中扣除。補充扣除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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