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3〕15號印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該《辦法》***12條,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7〕52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上海鉆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 (匯復〔2002〕261號)、《關於<上海鉆石交易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匯復〔2000〕316 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