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16條規定:“海關每月使用的評估匯率為上月第三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基準匯率(如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順延);以基準匯率貨幣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中國銀行同時公布的即期買入價和即期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四位)。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匯率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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